徐某和
王波(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
原告徐某和。
委托代理人王波,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青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和与被告张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和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徐某和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徐某和承担。
审判长:王立立
书记员:朱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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