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卫某。
委托代理人彭广彬,黑龙江天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朱晓非,黑龙江红兴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上诉人宋卫某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宋卫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937.0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1,468.50元,由上诉人宋卫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卜洪元 审判员 王耀华 审判员 张 继
书记员:刘依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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