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户籍所在地:鄂州市华容区,
委托代理人:吕辉,湖北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户籍所在地:武汉市青山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工农兵路65号综合楼7-9层。
负责人:胡书钦,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胡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508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 魏早云
书记员:王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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