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超,上海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威,上海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吴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吴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吴某某、吴某、吴彦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徐某某于2019年10月10日以双方达成协议、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诉。
本案免予收取诉讼费。
审判员:孔 玲
书记员:罗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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