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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徐某某等与黄某某、黄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朱彩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桂华,上海宸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峰,上海宸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徐某某、徐某某、朱彩娟诉被申请人黄某某、黄某某生命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黄某某、黄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58,31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黄某某、黄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58,31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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