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徐某某与吴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成霞,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照森,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耀勇,上海住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吴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请,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林  青

书记员:周磊杰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