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
何增宏(湖北荟才律师事务所)
江堃
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何增宏,湖北荟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提起上诉。
被告江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江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江堃对原告徐某某出示的2015年9月30日借条一张的真实性存在异议,认为借条中的文字和指纹不是其书写和按捺,故原告徐某某向本院申请对该张借条中的笔迹和指纹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准许原告徐某某的重新鉴定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江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江堃对原告徐某某出示的2015年9月30日借条一张的真实性存在异议,认为借条中的文字和指纹不是其书写和按捺,故原告徐某某向本院申请对该张借条中的笔迹和指纹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准许原告徐某某的重新鉴定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王元媛
书记员:谢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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