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徐某某与江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徐某某
何增宏(湖北荟才律师事务所)
江堃

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何增宏,湖北荟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提起上诉。
被告江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江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江堃对原告徐某某出示的2015年9月30日借条一张的真实性存在异议,认为借条中的文字和指纹不是其书写和按捺,故原告徐某某向本院申请对该张借条中的笔迹和指纹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准许原告徐某某的重新鉴定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江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江堃对原告徐某某出示的2015年9月30日借条一张的真实性存在异议,认为借条中的文字和指纹不是其书写和按捺,故原告徐某某向本院申请对该张借条中的笔迹和指纹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准许原告徐某某的重新鉴定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王元媛

书记员:谢筱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