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强军
李海峰(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
邯郸市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汪斌
原告:徐强军。
委托代理人:李海峰,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志武,。
委托代理人:汪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强军诉被告邯郸市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强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0元,由原告徐强军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强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0元,由原告徐强军负担。
审判长:常黎霞
审判员:李玉明
审判员:张慎
书记员:卢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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