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
委托代理人王茜,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泊头市。
原告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学亮独行审判,于2017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告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茜和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欠原告借款57000元。双方对该事实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明确,被告欠原告借款57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徐某借款5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学亮
书记员:郭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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