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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玲,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营业场所安徽省合肥市。
  负责人:程航。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夏  君

书记员:江敏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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