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徐某某与被告胡某某、北京金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徐某某
朱建伟(河北悦群律师事务所)
胡某某
北京金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易县居民。
委托代理人朱建伟,河北悦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北京居民。
被告北京金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负责人陈林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胡某某、北京金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77元,减半收取5989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77元,减半收取5989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长:何永国
审判员:韩伟英
审判员:宋骏驰

书记员:陈瑞霞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