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
朱建伟(河北悦群律师事务所)
胡某某
北京金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易县居民。
委托代理人朱建伟,河北悦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北京居民。
被告北京金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负责人陈林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胡某某、北京金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77元,减半收取5989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77元,减半收取5989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长:何永国
审判员:韩伟英
审判员:宋骏驰
书记员:陈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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