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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建新与随州市神农汽车车厢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余某某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随州市神农汽车车厢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王智(代理权限参加诉讼(湖北恩祺律师事务所)
徐建新
邱志坚(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
余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随州市神农汽车车厢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前红,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智(代理权限:参加诉讼,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调解),湖北恩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建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务员。
委托代理人邱志坚(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原审被告湖北金力车辆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磊,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智(代理权限:参加诉讼,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调解),湖北恩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随州市神农汽车车厢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神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建新、余某某以及原审被告湖北金力车辆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力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3)鄂曾都民初字第01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程朝晖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吕丹丹、代理审判员李小辉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4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神农公司及原审被告金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智,被上诉人徐建新的委托代理人邱志坚,被上诉人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对上述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为:股权转让相关问题善后协议书是被上诉人余某某与代小林、余敬梓、武汉法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就股权转让相关事宜的内部约定,其法律效力不涉及到本案诉争的债务,故该协议书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时任上诉人神农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余某某与被上诉人徐建新签订的借用房产证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且上诉人神农公司、原审被告金力公司的工作人员何泉银在作为股权转让对价补偿协议书附件的利息表上签字确认欠被上诉人徐建新的债务为6.75万元,故上诉人神农公司关于该两份协议无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因被上诉人余某某在原审庭审中认可被上诉人徐建新在起诉前多次索要本案诉争的债务这××事实,故上诉人神农公司关于被上诉人徐建新的诉求超过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因上诉人神农公司与原审被告金力公司系两个独立的法人,两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责任应由其自己主张,而原审被告金力公司未提出上诉,故上诉人神农公司关于原审判决金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属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审查。综上,上诉人神农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eb5d33fa469a4e7c96a6c012548054de:70Article|第××百七十条]][[eb5d33fa469a4e7c96a6c012548054de:70Article-1Paragraph|第××款]][[eb5d33fa469a4e7c96a6c012548054de:70Article-1Paragraph-1List|第(××)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88元由上诉人随州市神农汽车车厢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时任上诉人神农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余某某与被上诉人徐建新签订的借用房产证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且上诉人神农公司、原审被告金力公司的工作人员何泉银在作为股权转让对价补偿协议书附件的利息表上签字确认欠被上诉人徐建新的债务为6.75万元,故上诉人神农公司关于该两份协议无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因被上诉人余某某在原审庭审中认可被上诉人徐建新在起诉前多次索要本案诉争的债务这××事实,故上诉人神农公司关于被上诉人徐建新的诉求超过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因上诉人神农公司与原审被告金力公司系两个独立的法人,两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责任应由其自己主张,而原审被告金力公司未提出上诉,故上诉人神农公司关于原审判决金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属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审查。综上,上诉人神农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eb5d33fa469a4e7c96a6c012548054de:70Article|第××百七十条]][[eb5d33fa469a4e7c96a6c012548054de:70Article-1Paragraph|第××款]][[eb5d33fa469a4e7c96a6c012548054de:70Article-1Paragraph-1List|第(××)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88元由上诉人随州市神农汽车车厢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程朝晖
审判员:吕丹丹
审判员:李小辉

书记员:石继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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