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当阳市,现住当阳市。
委托代理人冯发全,湖北德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彭新平,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当阳市,现住当阳市。
委托代理人刘文胜,当阳市恒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彭新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方向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发全,被告彭新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文胜,证人卢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徐某某所提诉讼请求,已在另案经过法院审判,并未得到法院支持,且另案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对已经过法院审判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原告徐某某无权提起再次起诉;如仍有不服,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徐某某的起诉。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00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方向明
书记员:吕凤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