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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邢台县汇通汽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邢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德福,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县汇通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长信村西107国道边。
法定代表人:赵爱民,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邢台县汇通汽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徐某某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吕 军

书记员:袁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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