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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应发与叶照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应发,男,1980年6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广场路XXX-XXX-XXX号,现住上海市奉贤区西渡街道鸿宝一村57幢209号3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司南,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利平,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照国,男,1983年5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众兴集镇马林村上一组。
  原告徐应发与被告叶照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徐应发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贾丙勤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应发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4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70元,由原告徐应发负担。

审判员:程纪梅

书记员:李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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