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久懿,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琼,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元健,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杨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本案延长简易程序一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赔付原告医疗费等共计191,116.96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1日14时许,在本市北翟路出淞虹路西侧105米处,骑行摩拜单车的被告杨某与骑行电动自行车的原告相碰。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杨某逆向行驶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认为,其所遭受的损失应当由被告按责予以赔偿,故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杨某应赔偿原告徐某某人民币130,000元,于2018年10月19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徐某某人民币100,000元,余款人民币30,000元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履行完毕;
二、如果被告杨某逾期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则原告徐某某有权以诉请金额191,116.96元的标准申请执行;
三、双方关于2017年10月1日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就此了结,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22.40元,因本案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061.2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2018年10月12日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邓 金
书记员:周 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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