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
陈玉兴(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
李丹(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
安阳市华安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徐保庆(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
原告: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玉兴,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丹,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华安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东工路37号。
法定代表人:冯新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保庆,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安阳市华安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长:常黎霞
审判员:李玉明
审判员:王韦
书记员:吴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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