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政峰,黑龙江牛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佳木斯市飞宇天天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区三江国际商贸城F5-9。
法定代表人:白宇,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吕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佳木斯市飞宇天天快递有限公司、第三人吕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卢政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佳木斯市飞宇天天快递有限公司、第三人吕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佳木斯市天天快递一部加盟合同》;2、被告及第三人共同返还原告加盟费2万元、抵押金1万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第三人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加盟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授权原告在佳木斯市通江街以东、长安路以南、中山路以西、站前路以北区域范围内经营天天快递业务,原告向被告交纳2万元作为经营加盟费,另交纳1万元风险保证金。原告实际经营至2015年9月,被告便无故禁止原告继续经营快递业务,并将此区域相关业务转让给他人经营。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讨说法,均无果而返。
本院认为,第三人吕某以佳木斯市飞宇天天快递有限公司一部的名义与原告签订的加盟合同,没有被告佳木斯市飞宇天天快递有限公司的授权,也未经佳木斯市飞宇天天快递有限公司加盖公章或追认,且被告亦未收取原告加盟费及抵押金,故该合同对被告佳木斯市飞宇天天快递有限公司没有约束力。依照法律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故第三人吕某应承担其与原告签订的加盟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及义务。第三人吕某未能保障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间,在经营区域内经营快递业务,提前终止了合同,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院对原告主张解除加盟合同及第三人吕某返还原告加盟费2万元、风险保证金1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徐某某与第三人吕某签订的《佳木斯市天天快递一部加盟合同》;
二、第三人吕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徐某某加盟费2万元、风险保证金1万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第三人吕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传斌
书记员:周宏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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