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承德市双滦区。
被告:承德县森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县下板城镇北湾子村。
法定代表人:温冰,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诉讼代表人: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系该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张泽亮,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畅,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某某与承德县森某矿业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原告徐某某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某某撤回对承德县森某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长 刘学
审判员 孟庆园
人民陪审员 高阳微
书记员: 田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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