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
丁俊霞(黑龙江衡平律师事务所)
肇源县物业办公室
闫学军
任伟(黑龙江竭诚律师事务所)
臧某某
梁艳丽
王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丁俊霞,黑龙江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肇源县物业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王国林,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闫学军,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任伟,黑龙江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臧某某,男,汉族。
被上诉人梁艳丽(又名梁冰),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女,汉族。
上诉人徐某某与被上诉人肇源县物业办公室、臧某某、梁艳丽、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后,不服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2013)源民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查,2013年肇源县物业办公室对肇源镇医院住宅楼进行改造,改造内容包括更换塑钢窗、楼顶彩钢瓦平改坡、外墙保温和涂料,每平方米48元。原告住该楼4单元601室,面积81.39平方米。改造前原告已自行更换了塑钢窗。被告臧某某住该楼3单元401室,梁冰和王某某分住3单元602室、601室。为了楼房改造顺利进行,三被告义务到原告家收取改造费1000元。该费用不包括楼顶保温处理。被告梁冰和王某某与另外一户顶楼业主找施工队协商,每户交给施工队1000元,由施工队进行楼房保温,而原告楼顶未做保温。改造后原告楼顶堆放砖、垃圾等物品。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肇源县物业办公室将垃圾清理并进行保温处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实肇源县物业办公室对楼房改造的项目包括楼顶保温,根据一审期间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证实其他业户楼顶保温是业户自行出钱找施工队进行的。因此对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为其进行楼顶保温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邮寄费420元,由上诉人徐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实肇源县物业办公室对楼房改造的项目包括楼顶保温,根据一审期间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证实其他业户楼顶保温是业户自行出钱找施工队进行的。因此对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为其进行楼顶保温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邮寄费420元,由上诉人徐某某负担。
审判长:边坤
审判员:刘振影
审判员:赵丹晖
书记员:邢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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