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辉斌,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强,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等。
被告:陈廷根,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
原告徐某诉被告陈廷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2017年6月12日,原告徐某以与被告陈廷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 卜开知
书记员:刘义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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