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
易春雷(湖北荆安律师事务所)
李成武
陈某某
原告徐某,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易春雷,湖北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请求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
被告李成武,务农。
被告陈某某,无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李成武、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某于2015年7月7日以与被告李成武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长:李传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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