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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隆天硅业有限公司与湖北晶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州隆天硅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鸣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丙芳(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代为提起上诉等),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晶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十里铺)。
法定代表人文家志,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隆天硅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晶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隆天硅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湖北晶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价值6024478.5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隆天硅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湖北晶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6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等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程朝晖 审 判 员  吕丹丹 代理审判员  孙 峻

书记员:李国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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