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州徐某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开发区东环工业园,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李锁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红喜,江苏元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赵荣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华容区,
被申请人:高四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华容区,
申请人徐州徐某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赵荣某、高四生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州徐某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赵荣某、高四生银行存款4,393,453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公司为该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函》注:保险单号为ANAJC01Z0117Q000173O】。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徐某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赵荣某、高四生银行存款4,393,453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徐州徐某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泉章
书记员:王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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