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州市九里区某某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
被申请人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徐州市九里区某某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为防止被申请人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转移财产,因情况紧急,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7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州市九里区某某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相应财产。
二、对申请人徐州市九里区某某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提供的担保财产,黄某某所有的位于本市xx路综合楼xx、xx室房产予以查封。
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徐州市九里区某某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已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永红
书记员:周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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