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州塞夫特矿山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运平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2758498981U。
法定代表人:许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辛立左(特别授权代理),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东圣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远安县嫘祖镇分水村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5706859079U。
法定代表人:黄斌,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徐州塞夫特矿山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东圣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州塞夫特矿山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省东圣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4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徐州塞夫特矿山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州塞夫特矿山安全设备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省东圣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40000元。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徐州塞夫特矿山安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冬云
书记员: 刘丽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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