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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任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县人,住河南省新县城关首府路永乐巷31号。
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陈召君,湖北朴诚勇毅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权限。
委托代理人邓文辉,红安县高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权限。
被告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某县人,住安徽省利某县张村镇樊寨村中任新编37户-2。
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某支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584589591L。
营业场所:利某县徽商大市场0004幢0106铺,0109铺。
负责人姜建民,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春亚,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徐某与被告任某某、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某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利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红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邓文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任某某、被告保险利某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损害他人合法财产的行为均应承担与行为相适应的法律责任;被告任某某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的规定驾驶车辆,交警部门认定责任得当,被告任某某应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保险利某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理赔;被告任某某赔偿鉴定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某支公司赔偿原告徐某财产损失2000元;
二、被告任某某赔偿原告徐某财产损失104400元;
三、被告任某某赔偿原告徐某鉴定费5000元。
上述一、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元,由被告王陆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上诉费5210元,款汇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程红斌

书记员:刘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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