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洁锦,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某与被告潘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徐某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于 凯
书记员:朱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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