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玉琴,河北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惠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巷头东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未提交。
徐某与江苏惠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徐某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8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108元由徐某负担。
审判员 杨溯
书记员: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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