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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徐某
王广有(河北王广有律师事务所)
周静(河北王广有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徐某。
委托代理人王广有、周静,河北王广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原告徐某与被告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广有、周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庭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及廊坊市顺驰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徐某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王某某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之间约定的逾期利率及违约金总和超过法律规定,其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  、第161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给付原告徐某剩余购房款355万元及利息损失。(利息自2014年1月6日起至判决应给付之日止,按国家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20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本院认为,原、被告及廊坊市顺驰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徐某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王某某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之间约定的逾期利率及违约金总和超过法律规定,其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  、第161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给付原告徐某剩余购房款355万元及利息损失。(利息自2014年1月6日起至判决应给付之日止,按国家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20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欣
审判员:吴德军
审判员:李超

书记员:吕连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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