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徐某与胡某某、瞿月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某,男,汉族,1953年11月10出生,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斌,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瞿月影,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徐某与被告胡某某、瞿月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胡某某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为上海市徐汇区小木桥路XXX弄XXX号XXX室,原告徐某住所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绣路XXX弄XXX号XXX室。故本案应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或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公民的住所地系其户籍所在地。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经常居住地系其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经审查,被告胡某某、瞿月影户籍所在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一致即上海市徐汇区小木桥路XXX弄XXX号XXX室;原告徐某户籍地为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XXX弄XXX号XXX室,经常居住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绣路XXX弄XXX号XXX室;另,本案系争合同签订地及履行地等均非黄浦,不属于本院辖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在《房产抵押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向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本案中无与案件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在黄浦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胡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美珍

书记员:张  嵩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