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唐静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同上。
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同上。
被告上海和韵茶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孙西洪。
被告上海巴某某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和运。
被告孙西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任洋,上海创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龙堂老字号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周开明。
委托代理人张晔,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徐某某与被告上海和韵茶饮有限公司、上海巴某某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孙西洪及第三人上海龙堂老字号百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两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某、徐某某撤诉处理。
本案财产保全费人民币862元,由两原告负担。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90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53.50元,由两原告负担。
审判员:陶 虹
书记员:王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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