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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恩施正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徐某某
覃辉赞(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
恩施正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鲁诚(湖北联信律师事务所)

原告徐某某,村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覃辉赞,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恩施正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鲁诚,湖北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恩施正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现原告徐某某以需另行诉讼为由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长:尹学友

书记员: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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