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
覃辉赞(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
恩施正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鲁诚(湖北联信律师事务所)
原告徐某某,村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覃辉赞,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恩施正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鲁诚,湖北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恩施正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现原告徐某某以需另行诉讼为由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长:尹学友
书记员: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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