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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少林、陈某某等与上海平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少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徐南,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徐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献伟,上海罡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峥嵘,上海罡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平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许国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云根。
  被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昌伟,上海利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少林、陈某某、徐南、徐敏与被告上海平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凉物业公司)、徐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原告徐少林、陈某某、徐南、徐敏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献伟、被告平凉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云根、被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昌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少林、陈某某、徐南、徐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撤销平凉物业公司将上海市杨浦区榆林路XXX弄XXX号公房承租人指定变更为徐某某的通知。事实和理由:上海市杨浦区榆林路XXX弄XXX号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系公有住房,承租人原为周梅娣,承租部位为35号底层前后客、天井。周梅娣于2005年9月1日报死亡,其死亡时,系争房屋在册人口有徐少林、陈某某、徐南、徐敏、徐某某、徐少雷共6人。2017年1月18日,平凉物业公司向徐某某发出通知,指定系争房屋承租人自2017年1月1日起变更为徐某某。徐少林系周梅娣之健在子女中的年长者,其户籍于1971年6月21日从榆林路XXX弄XXX号迁入系争房屋后居住于此。徐某某于1999年12月因本市岳州路XXX弄XXX支弄XXX号房屋拆迁而被安置。根据相关规定,徐某某的户籍虽在系争房屋内,但不符合承租人的条件,而平凉物业公司擅自将徐某某确定为系争房屋的承租人,明显错误,应予撤销。
  平凉物业公司辩称,不同意徐少林、陈某某、徐南、徐敏的诉请。系争房屋原承租人过世后,根据动迁公司、平凉街道提出的建议名单,当时系争房屋内有6人户籍,但实际居住仅徐少雷、徐某某两人,因徐某某的户籍于1971年迁入系争房屋,徐少雷的户籍于2003年才迁入系争房屋,依据396号文的规定,故本公司指定徐某某为系争房屋新的承租人。
  徐某某辩称,不同意徐少林、陈某某、徐南、徐敏的诉请。徐某某作为系争房屋的承租人已与动迁公司签订了动迁协议,且动迁协议已经履行。徐少林等方曾提起行政诉讼,经过一审、二审已经驳回了他们的诉请,故徐少林等方的诉请不具有可诉性。1971年徐某某的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后就一直居住在系争房屋内直至动迁。2017年系争房屋内只有徐某某和徐少雷两人居住,而徐少雷的户籍于2003年迁入系争房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徐少林、徐某某、徐少雷系兄弟姐妹,他们的母亲为周梅娣。徐敏系周梅娣的孙子,系徐少雨(系周梅娣之子)的儿子。徐南系周梅娣的孙女,系徐少风(系周梅娣之子)的女儿。陈某某系周梅娣的儿媳,系徐少风的妻子。
  系争房屋系公有住房,原承租人为周梅娣,承租部位为底层前后客、天井。周梅娣于2005年9月1日报死亡。后系争房屋由徐某某、徐少雷两人居住直至动迁。
  周梅娣过世后,系争房屋内有6人户籍,分别为徐少林(于1971年6月21日迁入)、徐某某(于1971年6月21日迁入)、徐敏(于1991年8月20日迁入)、徐南(于1993年4月26日迁入)、陈某某(于1998年12月14日迁入)、徐少雷(于2003年6月17日迁入)。
  2016年9月,系争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经平凉街道旧改分指挥部、平凉街道司法调解、社区法官、隆仁居委会、上海市杨浦第三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等相关部门多次调解,该户协商不成,无法推荐新委派人办理租赁人变更手续,故上海市杨浦第三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该户向平凉物业公司申请,要求指定新租赁人。
  2017年1月10日,系争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徐某某。
  2017年1月18日,平凉物业公司向徐某某作出《通知书》,内容为:“兹有榆林路XXX弄XXX号底层前后客、天井部位原租赁户名为周梅娣,因其于2005年9月1日报死亡,因该处属旧区改造范围,为了积极有效地做好房屋征收工作,经平凉街道公信平台提出的建议,并经上级部门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沪房管法【2009】396号文规定及杨房管〔2014〕35号文规定,批准您自2017年1月1日起为新承租人。接到本告知书后,您有义务告知相关同住人。若相关同住人对此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另查,2017年5月,徐少林、陈某某、徐南、徐敏诉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征收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徐少林、陈某某、徐南、徐敏请求判令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无效。2017年10月17日,本院作出(2017)沪0110行初5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徐少林、陈某某、徐南、徐敏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徐少林、陈某某、徐南、徐敏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7年11月15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沪02行终37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理中,徐少林、陈某某、徐南、徐敏称,徐某某于1999年搬入系争房屋居住至动迁,徐少雷于2004年搬入系争房屋居住至动迁。徐某某称,其于1993年搬入系争房屋居住至动迁,徐少雷于2005年周梅娣过世后搬入系争房屋居住至动迁。
  本院认为,系争房屋系公有住房,承租人原为周梅娣。周梅娣于2005年9月1日报死亡后,平凉物业公司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依据系争房屋内的户籍情况、实际居住状况、居住时间,确定徐某某为系争房屋新的承租人,符合相关规定。徐少林、陈某某、徐南、徐敏现要求撤销平凉物业公司将系争房屋承租人指定变更为徐某某的通知的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的依据,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徐少林、陈某某、徐南、徐敏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徐少林、陈某某、徐南、徐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金  玮

书记员:饶  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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