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
赵春青(河北力公律师事务所)
田会来
晁某
王彦军(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
晁某某
黄国辉(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
原告徐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春青,河北力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田会来,农民。
被告晁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彦军,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晁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黄国辉,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全权代理。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田会来、晁某、晁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晁某、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田会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托运人不支付运费的,承运人可以要求其支付。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为被告田会来所承租铁厂运输焦粉、镍矿石、白云石粉等原料,原告要求被告田会来给付所欠运费40495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理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三被告系合伙关系,并提供证人张某、王某、杨某出庭证实三被告为合伙关系,但三证人证言证实系听他人说三被告为合伙关系,不足以证明三被告合伙关系成立,且被告晁某在收条及证明中清楚载明晁某为本厂业务员,对该身份原告在收条上签名时并没有提出异议,原告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晁某某与田会来为合伙关系,故原告主张三被告为合伙关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六十条 第一款 、一百零九条、第三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田会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内给付原告徐某某货物运费404950元。
二、驳回原告徐某某对晁某、晁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370元,由被告田会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托运人不支付运费的,承运人可以要求其支付。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为被告田会来所承租铁厂运输焦粉、镍矿石、白云石粉等原料,原告要求被告田会来给付所欠运费40495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理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三被告系合伙关系,并提供证人张某、王某、杨某出庭证实三被告为合伙关系,但三证人证言证实系听他人说三被告为合伙关系,不足以证明三被告合伙关系成立,且被告晁某在收条及证明中清楚载明晁某为本厂业务员,对该身份原告在收条上签名时并没有提出异议,原告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晁某某与田会来为合伙关系,故原告主张三被告为合伙关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六十条 第一款 、一百零九条、第三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田会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内给付原告徐某某货物运费404950元。
二、驳回原告徐某某对晁某、晁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370元,由被告田会来负担。
审判长:唐绍利
审判员:赵亚利
审判员:张夫美
书记员:严晓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