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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田某某、叶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良,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
被告:叶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家富,湖北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田某某、叶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徐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徐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尹  勇 审 判 员 :杨桂初 人民陪审员 :王金华

书记员:: 周 卓 合议庭评议笔录 时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地点:行政审判庭办公室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尹勇 审判员:杨桂初 人民陪审员:王金华 书记员:周卓 评议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田某某、叶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记录如下: 承办人尹勇:(简介案情——略)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徐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我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杨桂初:我同意审判长的意见。 王金华:我同意审判长的意见。 综合意见:准许徐某某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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