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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李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徐某某
高征(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沙河市人。
委托代理人:高征,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平山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徐某某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对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对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李龙龙

书记员:霍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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