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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小妹、周某某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小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李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建国,上海同本律师事务所。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高,上海同本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营业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婷婷,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小妹、周某某、李萍、李斌诉被告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李斌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宋勤丰

书记员:俞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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