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小兵,男,198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江红,上海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星宇,上海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大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被告:上海康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徐小兵诉被告上海大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康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徐小兵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小兵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侯 芳
书记员:王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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