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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小兵与上海大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康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小兵,男,198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江红,上海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星宇,上海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大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被告:上海康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徐小兵诉被告上海大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康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徐小兵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小兵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侯  芳

书记员:王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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