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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富诉北京东方依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徐富
张悦艳
北京东方依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李晓江(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

原告徐富,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悦艳,女,1972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之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北京东方依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熊尔寨乡熊尔寨村。
法定代表人马鸿鸣,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晓江,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富诉被告北京东方依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31日以双方已庭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徐富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徐富负担。

审判长:白桂敏

书记员:张伶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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