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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诉李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徐某某
黄鹤宇(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
李某

原告徐某某,司机,住隆化县。
委托代理人黄鹤宇,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李某,出生年月及民族不详,住隆化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李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长:徐红敏

书记员:贺巍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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