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徐某某与黑河海华砂矿采选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工人。
委托代理人刘永娟,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河海华砂矿采选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春雨,职务总经理。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黑河海华砂矿采选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双庆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永娟、被告黑河海华砂矿采选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春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徐某某经王岭介绍进入被告黑河海华砂矿采选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约定原告到国外从事焊工工作,每月工资1万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4月25日,原告被派遣到俄罗斯阿尔丹,从事电焊相关工作。2014年7月16日,原告受伤,之后回国治疗。
同时查明,黑河海华砂矿采选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是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经营范围是:采矿业。矿山机械制造,钢结构制造、安装。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原告于2014年4月25日被派遣到俄罗斯阿尔丹从事电焊相关工作,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建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黑河海华砂矿采选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黑河海华砂矿采选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双庆

书记员:张扬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