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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富国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富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吟涛,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崧,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徐富国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陆晓聪

书记员: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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