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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平诉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徐某平
郭勇民(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

原告徐某平。
委托代理人郭勇民,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住所地馆陶县政府西街2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平与被告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平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平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彦
审判员:李元坤
审判员:韩建波

书记员:张继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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