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家茂,男,193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华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法定代表人:宋晓斌,该公司经理。
原告徐家茂与被告牡丹江华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徐家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家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慧媛
书记员:朱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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