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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宝某、潜江市总口管理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宝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场职工,住湖北省潜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茂芳,潜江市职工服务中心法律顾问。上诉人(原审被告):潜江市总口管理区,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法定代表人:颜忠君,该管理区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顿继成,男,中共潜江市总口管理区杨湾办事处党委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泽勇,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过程中,徐宝某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上诉人徐宝某因与被上诉人潜江市总口管理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8)鄂9005民初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徐宝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徐宝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35元,减半收取367.5元,由徐宝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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