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现住唐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娜,河北德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现住唐山市。
被告:李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现住唐山市。
被告:唐山市古冶区晓森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古冶区站前南路(铁路派出所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森,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路南区新华西道60号。
负责人:魏宝兴,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河北江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李某、唐山市古冶区晓森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娜,被告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被告李某、被告唐山市古冶区晓森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计158107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2018年2月18日,被告张某某驾驶被告唐山市古冶区晓森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南湖大道五星国际陶瓷港前撞隔离墩后与原告驾驶自有×××号小型越野客车碰撞、翻车,造成两车受损、隔离墩受损、原告受伤。本次事故经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第一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本次事故造成原告损失计158107元,原告支出评估费12637元。被告李某为×××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间均自2017年10月30日起至2018年10月29日止,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被告应承担赔付义务。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车辆损失的公估数额高于市场价值,要求复勘,鉴定费及诉讼费属于间接损失不予承担。
根据当事人陈述、提交的证据及本院认证采信的证据,确认本案的事实为:2018年2月18日,被告张某某驾驶被告唐山市古冶区晓森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南湖大道五星国际陶瓷港前撞隔离墩后与原告驾驶自有×××号小型越野客车碰撞、翻车,造成两车受损、隔离墩受损、原告受伤。此事故经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经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2017年5月14日,唐山鹏兴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号车辆损失作出鉴定结论,标的车实际核损金额为:修理工时费8500元,材料费138200元,残值1230元,合计壹拾肆万伍千肆佰柒拾元整(¥145,470元)。原告为此花费公估费12637元。另查,被告李某于2017年10月23日为×××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附不计免赔率等,保险期间均自2017年10月30日起至2018年10月29日止,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李某的事故车辆与被告唐山市古冶区晓森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系挂靠关系。上述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书、修车发票、公估费票据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对受害人的损失侵权人应当予以赔偿。本案中,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被告张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认定,可以作为处理本案的依据。被告李某与被告保险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签订关于×××号车辆保险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李某为该车投保了202272元的机动车损失险附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理赔责任。原告的经济损失包括如下:车辆损失费145,470元、公估费12637元,合计为158107元,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车辆损失险范围内赔付。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车辆损失的公估数额高于市场价值,但未能举证,故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主张的公估费12637元系原告为确定车辆损失的合理支出,应予支持,被告辩称不属于保险理赔范畴于法无据。本院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在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徐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5810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12元,减半收取170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庞剑萍
书记员: 陈家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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