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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徐某某
毕尔加(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
刘晓辉(湖北潜江广华法律服务所)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李建平(湖北金楚律师事务所)
吴绍媛(湖北金楚律师事务所)

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自由职业者。
委托代理人毕尔加,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晓辉,潜江市广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献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建平、吴绍媛,湖北金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长:邓家俊

书记员:张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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