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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临城县广利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徐某某
申增斌(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
杨飞(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
临城县广利煤矿
张丽
李力

原告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申增斌,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飞,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临城县广利煤矿,住所地临城县黑城乡西双井村。
法定代表人张旭东,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张丽,系该煤矿职工,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力,系该煤矿职工,一般代理。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临城县广利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申增斌、杨飞,被告临城县广利煤矿委托代理人张丽、李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有欠条为证,原被告双方已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已履行出借义务,被告理应偿还借款。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的月息3分超过了年利率24%,对于超出部分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临城县广利煤矿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某某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10月1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判决生效后十日止);
二、驳回原告徐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偿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临城县广利煤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有欠条为证,原被告双方已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已履行出借义务,被告理应偿还借款。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的月息3分超过了年利率24%,对于超出部分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临城县广利煤矿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某某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10月1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判决生效后十日止);
二、驳回原告徐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偿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临城县广利煤矿负担。

审判长:张雷雪
审判员:张丽芳
审判员:赵卫霞

书记员:郭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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