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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徐某某
高文书(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
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
田海瑞

原告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高文书,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王伍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海瑞,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8元,减半收取524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8元,减半收取524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长:谭文先

书记员:张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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